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时间:2017-01-05浏览:937


各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安监局,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现就有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等费用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特制定本意见。

一、职工福利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要求,职工福利费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法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

疗休养应面向全体职工,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优先考虑各类先进模范人物、高技能人才,从事有毒有害及工作强度大的职工,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数,根据经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职代会等职工代表机构讨论通过后确定。

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622号),职工疗休养应优先选用工人疗休养院等场所,也可选择定点会议培训场所,且每次仅可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只安排所在城市,优秀先进群体的疗休养,经上级单位批准后,可以跨省安排。疗休养费用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在本市疗休养的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执行,在外埠疗休养的参照其他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疗休养费用遵循个人和集体分别负担的原则,分担的事项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之外的,个人负担的数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高于疗休养费用的30%

(二)单位可组织职工定期体检,体检费用标准、支付办法、体检机构的确定等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鼓励各单位以多种形式关心关爱职工

可对到龄退休职工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一次性赠送一份退休慰问品。安排用餐的,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购买慰问品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但不得购买各级纪检部门明令禁止的物品。如遇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去世等临时困难情况,可以进行慰问,慰问的形式、标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办法。

二、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用于职工职业教育,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各企业应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区学院等教育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

三、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是指单位用于劳动保护所支出的费用。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条件、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包括做好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脚部防护、身躯防护和高空安全防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生产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并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的规定,“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四、工会经费

各基层工会要切实落实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市总《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的文件精神,在普惠制服务项目加大投入,为会员提供精准服务。

(一)鼓励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二)职工互助保障

各基层工会认真执行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0845号)和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11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单位行政统一负担、工会统一负担、个人负担、混合负担等形式落实资金,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三)遇极端天气,可开展职工慰问活动。购买功能性口罩、食品饮料等用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四)职工教育活动

职工教育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素质教育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等。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五)文体活动

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为更好开展职工日常文体活动,可为职工购买公园年票。

(六)慰问

1.法定节日慰问。可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在“其他支出”核算。

2.会员本人生日慰问。可购买生日慰问品,慰问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情况特殊的,可购买等值生日慰问实物券,慰问品和实物券应实名签收。在“其他支出”核算。

(七)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因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等值的电影券并实名签收。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

(八)补助

1.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不得超过工作餐标准。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2.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在 “其他支出”核算。

3.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适当奖励补助,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核算。

(九)奖励

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可以设立奖励,奖励仅限于: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2.文体活动的比赛奖励,标准同本意见第四条第5项,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

(十)购买服务

基层工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针对职工群体的不同需求,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基层工会可参照《北京市总工会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京工办发〔20162号)、《北京市总工会机关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京工办发〔20164号),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基层工会确因工作人员不足而导致开展工作困难的,可聘用相关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经与上级工会、企业行政协商确定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从社会聘用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

(十一)组织职工体检、疗休养、到龄退休慰问、重病慰问等直接服务职工的项目,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上述项目如需列支工会经费,本级工会要制定具体办法、确定具体额度,且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二)各项资金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与广大职工一视同仁,严禁搞特殊化。各项资金均应用于本单位职工会员,除另有规定外,禁止用于非本单位人员。

(三)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足额计提和使用福利费、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互相挤占;执行本意见各项规定时,必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执行合理适度标准,且制度文件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同时应加强服务职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报告,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四)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用途、范围的监督,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各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服务职工项目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审计资源,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