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续保、新加入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各分工会:
部分女教职工参保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已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的保障期调整为一年,保险会费为25元。
2、2017年入《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险期已到,如需续保者,请各分工会以部门为单位登记、交纳保险会费25元。(到期者名单见附件一,登记表见附件二,已退休人员不能再入保)。请各分工会将报名表(附件二)发送至校工会信息平台。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3月27日16时。
3、新加入《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的女教职工,需登记二代身份证号码,保险会费25元。
4、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中规定:“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的要求,结合我校入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参保者只能投保一份。
附件一:保险到期者名单
附件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登记表
附件三: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
校工会
2019.3.14
附件一:保险到期者名单:
魏宏 | 李昕 | 孙倩 | 刘明慧 | 吴洁茹 |
刘湘娟 | 查谦 | 李霞 | 赵海英 | 赵琳 |
王靖芳 | 刘鹏 | 黄群 | 张玉玲 | 董俊祺 |
李想 | 刘卓 | 魏宏君 | 李永君 | 王琴 |
张桂凤 | 鲁景超 | 樊娜 | 邓涵兮 | 赵津 |
郝娴贞 | 杨蔚蔚 | 曹卉 | 黄艳玲 | 耿益群 |
陈珠珠 | 潘洁 | 俞丽波 | 张韦 | 张艳秋 |
王景枝 | 王航 | 唐俊淑 | 顾洪哲 | 甘露 |
张静 | 宋红梅 | 徐迟 | 邓婷云 | 赵曦 |
杨璇 | 段晶晶 | 戴清 | 杨晶 | 杨蕴清 |
柴娟 | 张国珍 | 冯亚 | 李莉 | 黄健君 |
刘文婧 | 芦影 | 王茵 | 张旭 | 张净雨 |
李岳峰 | 杜国清 | 王田 | 李水仙 | 刘晓希 |
曾志华 | 舒怡 | 景海英 | 赵欣 | 徐玉芹 |
卢静 | 杨雪睿 | 杨荣誉 | 曹辉 | 王真 |
赵俐 | 周艳 | 郭秋敏 | 隋爱娜 | 李明 |
陈晓鸥 | 陈学伟 | 张晓燕 | 曹建香 | 陈琳慧 |
翁佳 | 陈怡 | 张柯 | 巩微 | 张智慧 |
王宇红 | 马涛 | 王彧 | 宋明丽 | 姜颖昳 |
柴璠 | 黄爱武 | 刘妍 | 冯爽 | 王娟 |
马谛 | 杨蕾 | 马蓉蓉 | 张晶晶 | 王漪 |
王青 | 张莉莎 | 秦秀岭 | 马佳 | 杨笑柳 |
熊征宇 | 张秀坤 | 毕玉娴 | 路英 | 张盈 |
喻梅 | 赵莹 | 田智辉 | 杨丽芳 | 付晓红 |
张鹂 | 王莉 | 张利春 | 马海燕 | 任天威 |
芦巍 | 冯佳 | 蒋洁 | 迟绍翠 | 范伟清 |
宋晓阳 | 张敬婕 | 牛珊珊 | 杨盈昀 | 师璐 |
王峥 | 唐觐英 | 李小游 | 雷玲 | 张玥 |
汪海燕 | 郑蕾 | 刘京晶 | 吴晓雨 | 乔利娟 |
孙艳梅 | 王宇彤 | 黄晋 | 仇梦娟 | 张笛 |
廉伟 | 赵微 | 李华 | 王娟 | 游洁 |
赵若竹 | 李飞雪 | 彭凤妮 | 张佩佩 | 杨英 |
李卫星 | 艾红红 | 汪琴 | 王维娟 | 孙靖 |
附件一:保险到期者名单:
张云 | 吴思思 | 吴磊 |
王文莉 | 马冠超 | 唐颖 |
李珍晖 | 张梦格 | 袁芳 |
黄松毅 | 张丛丛 | 王杨 |
苏蕊 | 朱军红 | 蒋倩 |
金岩 | 谭洁 | 徐晓珅 |
阎立 | 郑微 | 王雁来 |
赖红林 | 赵娜 | 宋芹 |
谢聘 | 唐佳容 | 栾天天 |
钟宇静 | 赵维 | 王佳 |
闻鸣 | 潘苗 | 刘莎 |
宋立欣 | 刘娜 | 赵晓琳 |
刘涛 | 黄慧娴 | 阳金州 |
刘晓利 | 莫尔思 | 李玲飞 |
王欣 | 欧丽娜 | 杨红 |
张雯菲 | 王晶 | 郭晓梅 |
贾佳 | 李超 |
附件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金额 |
合 计 |
附件三: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一年期)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 25 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京卡•互助服务卡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2,0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工特病互助金15,000元(每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5)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6)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2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
(8)原发性卵巢癌;
(9)恶性卵巢交界瘤;
(10)恶性葡萄胎;
(11)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2)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
14.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工特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之日起,应在10 日内告知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北京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填写的《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北京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本活动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是指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3.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4.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5.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
(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类型 会费标准 | 慰问金(31-60日) | 互助金(60日后) |
25(一份) | 500 | 15000 |
注:在本活动生效60日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中所列女职工特殊疾病中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2000元(每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