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8-12-24浏览次数: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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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全面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进一步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一般由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工会和教师代表等方面人员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设副主任1- 2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由教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 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 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 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五) 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范围
    第七条 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靠性。提案应该是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字迹工整。
    第八条 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并需亲自签名,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同意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五)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我校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准予立案。
 (一)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二)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三)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四)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五)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十二条 我校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和无法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基层单位组织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长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分类、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填写提案处理表,签署处理意见。
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符合教代会提案要求和范围(见本规定第三章)。
第十六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反馈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做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告之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承办单位对可以解决的提案,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在提案处理表上签署意见,由提案委员会审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执行委员会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重在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处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经公示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