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4-10-24浏览次数:1380

 中国传媒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整体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关于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京教工【2009】59号)和《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二级教代会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深化和延伸,是教职工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同级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方案、职称评定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的部署,定期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善于通过教代会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尊重和保证行政管理,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级单位的行政要积极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切实落实各项职权,认真执行决议,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要为二级教代会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3-5年,与分工会同时换届。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大会的选举、表决和决议,须得到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教学单位教代会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是以出席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基础,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增选部分教代会的代表(注: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同时是本单位教代会的代表;而增选的部分代表只作为本单位教代会的代表)。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分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大会要成立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人数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做好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前,分工会应向校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