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1-06-16浏览:4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出现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调解委员会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委员会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公平调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传媒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依法调解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二)    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三)    具体争议的临时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请。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研究工作。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九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与教职工直接发生争议的学校职能部门或工作岗位所在部门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代表当事人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可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专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向被申请人发送《中国传媒大学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在三日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中国传媒大学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反馈书》。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未提交《反馈书》的,视为拒绝调解。
申请人按时提交反馈书并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两名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日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    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