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1-06-16浏览次数: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的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原则,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提出的校内职工的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与教代会协商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是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一般与学校党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 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决议和立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人员或特邀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提请大会通过议题。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大会闭幕后,设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代表以举手表决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主要任务是主持闭会期间的工作,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经常性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团长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提请全体代表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报请党委或校长审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负责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的情况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原则上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在代表组基础上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1人,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各代表组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一)各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条例和职责。
(二)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要能适应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业务工作要求,一般由7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推选既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又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承担。
(三)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代表团提名,经教代会代表举手表决选举产生。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按相应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各项具体筹备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代表素质。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教代会代表和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等活动占用教学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可根据此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25%,任期4年。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履行教代会的职权。二级教代会行使教代会相应的职权,并接受教代会的领导。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有权进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代会执行委员会。